日前,工信部公布了《新能源汽车动力蓄电池回收利用溯源管理暂行规定》(征求意见稿),表示将建立“新能源汽车国家监测与动力蓄电池回收利用溯源综合管理平台”,对动力蓄电池生产、销售、使用、报废、回收、利用等全过程进行信息采集,对各环节主体履行回收利用责任情况实施监测。规定自今年8月1日起实施。
征求意见稿指出,新车型自规定施行之日起实施溯源管理,在生产车型延后12个月实施,已生产车型在规定施行12个月内补传信息。
征求意见稿指出,自规定施行之日起,对梯次利用电池产品实施溯源管理。电池生产、梯次利用企业应按照要求,进行厂商代码申请和编码规则备案,对本企业生产的动力蓄电池或梯次利用电池产品进行编码标识。
征求意见稿要求,汽车生产、电池生产、报废汽车回收拆解及综合利用企业应建立内部管理制度,加强溯源管理,确保溯源信息准确真实。
此外,工信部、科技部、环保部等七部门于今年2月印发《新能源汽车动力蓄电池回收利用管理暂行办法》,自2018年8月1日施行,明确汽车生产企业应建立动力蓄电池回收渠道,负责回收新能源汽车使用及报废后产生的废旧动力蓄电池。